吉诺驾校教学管理制度
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,规范教学行为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、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。坚持领导查课制度,校领导不定期对教员授课进行检查;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;各队长坚持随时对所属教练员教学情况进行检查。
二、训练部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实施计划,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执行。
三、教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,确需调课的报训练部领导批准。
四、教员按照教学任务编写教案,认真备课,耐心讲解,仔细答疑。
五、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,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,不得报考驾驶证。
六、训练部凭学员理论考试成绩和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,与公安交警部门约考交规,及格后安排实操训练。
七、学校认真做好驾驶培训记录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。
八、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,写出评估报告,总结经验教训,提出改进措施,逐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。
吉诺驾校安全管理制度
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,减少以至杜绝训练事故,保证正常教学和训练,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学校成立安全领导小组,明确任务和分工,建立安全检查制度。
二、学校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教育,各队每月安排一次安全教育,教练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教育。
三、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、副后视镜等装置齐全。学校定期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,对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不用做教练车。
四、教练车上的灭火器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;且经常开展车辆燃烧的突发灭火演练。
五、训练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确保训练安全;坚持教练车训练前、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,严禁带故障训练。
六、严禁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。
七、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,找出安全隐患,提出改进办法。
吉诺驾校培训收费管理制度
为加强收费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,保护学员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物价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所有收费实行公示制,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。
二、在学校各报名点、各类广告和网站统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,做到亮证收费,明码实价。
三、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及时更换公示内容。
四、学员办理入学手续后或预约训练前到报名点缴纳培训费。
五、培训费按培训形式收取,参加正常培训的实行一票制一次性收费,不得多次收费;参加学时制预约培训的按预约学时收费。
六、报名点收费后出具正式收款收据或发票。
七、收取培训费由报名点办理,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准收取任何费用。
八、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收费管理,完善内部监督机制,防止乱收费。
九、在收费公示的同时公布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投诉电话,接受社会监督。学校投诉电话:800-858-1016。
吉诺驾校学员投诉受理制度
为规范学员投诉受理工作,及时处理学员投诉,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学校的声誉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学校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培训的,在填写培训记录时弄虚作假的,培训中乱收费的,没有履行承诺的,学员均可向交通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投诉。
二、教练员索要学员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的,讽刺、挖苦、侮辱、打骂学员的,无故停止学员训练的,要求学员履行非法定义务的,学员均可向学校或其它部门投诉。
三、接到学员投诉后,学校在三日内给予答复,确需延长时间的一般不超过七日,且由分管副校长向学员反馈。
四、理论教学和实操训练没有达到规定内容和学时的,由教员和教练员对学员进行补课和补训;培训中乱收费的由学校及时退还学员;没有履行承诺的由学校负责兑现承诺。
五、教练员讽刺、挖苦、侮辱、打骂学员的,由责任人当面向学员赔礼道歉,学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人。
六、教练员索要学员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的,学校对责任人处以三倍罚款,并将责任人收取的钱物或学员宴请的费用如数退还学员。
七、学校对投诉处理结果备案保存,并将对责任人的处理材料存入本人教学档案。
八、学校投诉的其他问题由校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理。
福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(校)廉政考训工作责任书
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,规范培训市场,提高培训质量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培训班(校)的廉政建设,纯洁教练员队伍,营造社会欢迎,群众满意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环境,特制定廉政考训工作责任书。
一、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驾驶员管理所民警或职工(下称民警或职工)及亲属送钱物或有价证券(含免费消费凭证)。
二、 不准邀请民警或职工及家属吃、喝、玩、乐、旅游。
三、 不准拉扰民警和职工参股办班,从中分红。
四、 不准向民警或职工发放加班费、辛苦费、慰问费等。
五、 不准向考试员送红包,说情走后门。
六、 不准向学员索取额外培训费用,如拜师费、加油费、过桥费、代办证费、餐费、烟酒费、茶水费等。
七、 不准伪造长途拉练相片,偷梁换柱,用电脑激光套取人头,或以借景代替代定点景物蒙骗过关。
八、 不准用未检验合格或逾期未检验的教练车辆进行教练,严禁一牌多用或套牌教练。
九、 不准降低培训质量,缩短总队规定的训练公里数。
十、 不准让无教练员证或教练员证失效的人员充当教练员。
十一、 不得刁难学员。 |